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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强调,招标文件里的这句话不能有
发布时间:2021-04-28 浏览量: 2235 文章来源:设计院集团 建设公司

       住建部发布了《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(子)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市函〔2021〕36号),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了: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(子)公司。

       自2014年国务院在《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》中强调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、公平竞争,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,建设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以来,多部委已多次发文明令禁止此项要求。包括:住建部《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建市[2015]140号);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住建部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税总发[2017]99号)等文件中都对此项要求进行了明确。

       在招标投标市场中,直接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(子)公司的现象长期存在且被认为理所当然。有的招标人将已有或承诺当地设立分(子)公司作为响应性条款,不满足条件将无法通过初步评审,有的招标人将此作为评审打分项,给满足条款的投标人予以加分。

       按照本次通知中的要求,住建部将会重拳出击,采取梳理招标文件、加大举报处理力度等手段,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(子)公司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。近期各地也在陆续发文针对这块的大力治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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